以下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和條例: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涉嫌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生商標權屬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止案件調查處理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