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應界定為“著作權民事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雇主)。
版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性質是民事權利和私權。但是,著作權不是純粹的財產權,還具有人身權的性質。作品的人身權與作者的人身密切相關,只有作者才能享有和行使。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部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單位所有。
比如文學作品的創作者創作了作品,但版權屬於單位,作者本人只是創作者。此時“他人”(單位)已經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權。
電影作品的版權屬於制片方。無論電影作品作者是否放棄,“他人”都可以取得電影的版權。
除了上述情況,大多數情況下,作者本人聲明不會申請版權,其他人也不能申請,但在衍生收購中可以取得版權。
比如這個“其他人”就是繼承人或者受讓人。
還有壹種情況是作品的真實作者自願將作品作者稱為“他人”,“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並取得著作權。
專利的發明人(作者和設計者)可以與專利權人相同,也可以不同。
比如“別人”委托壹個人寫專利。雖然“他人”不是專利的發明人(作者、設計人),但這個“他人”壹定是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專利登記證上的“發明人”壹欄可以是這個“他人”的姓名。
標題中“作者聲明不會獲得版權和專利”寫在壹起,好像是要表達作品只要作者聲明就可以獲得版權和專利。
在任何作品中,在任何情況下,對作者原創作品的保護不延伸至思想、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和發現。也就是說,版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方式,並不意味著表達方式就應該被授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