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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沖突

1.考慮使用在先原則。在先權是指在同壹權利客體上,同時或先後有多種權利主體依法擁有權利,相對於某個特定的權利和行為而言,在其之前產生的權利為在先權。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先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則。《巴黎公約》第6條之5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侵犯被請求保護的國家中第三人的既得權利,否則不予核準註冊,已核準的應當撤銷。在先權必須有合法的依據,並且是獨立、完整的民事權利。在後權要想成為壹項獨立、完整而又無瑕疵的民事權利,必須從形式到內容都合法,否則,非法存在於他人合法在先權利之上的在後權是壹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實質是壹種侵權行為,可以被撤銷或部分撤銷,或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若在後權利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又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該在後權利與在先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官在司法裁量時還要考慮到下面的原則,才能更妥當、合理。

2.註意權利強弱區分原則。在真正權利沖突時,應考慮權利本身的強弱和保護的層次高低,所以不可能以在先權利的原則壹刀切處理所有的權利沖突。在民法領域的權利沖突時,根據法律上之力的大小來判斷保護的傾向性的例子比比皆是,如買賣不破租賃、留置權優於債權、夫妻***有權優於繼承權等,說明權利的行使是有輕重緩急之區分的。商標權是經過商標局公告、核準、認定的,具有對世性;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只是在他人對這種權利侵害從而引起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時,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節,法律並沒有以明確的語言表述其為壹種“權利”,而只是以義務的形式,規定了他人不能侵犯,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生活利益,簡稱法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依據使用而產生,並沒有壹個國家機構來負責核準、公示、授予,甚至不用備案,完全放任自由。當商標權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都是善意取得時,可能權利本身的分量、保護的層次就起到了舉足輕重的地步,成為法官判斷取舍的重要依據。

3.運用衡平原則。由於沒有人能為權利劃出固定不變的界限,所以壹旦發生權利沖突,法官為重建法律和平狀態,是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向商標權讓步,還是兩者在某壹程度上各自讓步,是壹個艱難的選擇。法官只能憑著自身對法律條文的精確理解、對法律原則的正確詮釋、對立法宗旨的準確把握,通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尊重歷史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社會效益最大化原則、保障基本自由原則等來對個案進行微調、判斷。當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沖突時,筆者認為,商標法是特別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托起知識產權中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這三座冰山的海水,是基礎性的法律,只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引起市場無序競爭時才起調節作用,因而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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