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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國貿易法特別301條款

特別301條款實際上是包括貿易法第182條、301條、302條、30條在內的總稱,因是對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修正而沿用下來。根據特別301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應在每年4月30日前指認(1)拒絕對知識產權給予適當及有效保護的國家;或(2)未公平合理地給予依靠知識產權保護的人開放市場(Market

Access)的國家。其中最嚴重的國家,其政策或措施對美國產品造成事實上或潛在的嚴重損害後果的,必須被列為“重點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ies)。

壹般而言,壹旦這些國家被指認,美國貿易代表署即應在30日內依據第302條B項的規定對“重點國家”展開為其6個月的依第301條所定的調查程序。必要時,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有可能對這些重點國家,展開“特別”的301條款調查,加速調查程序。此外,美國貿易代表還視對美國知識產權侵害的程度,制定了“重點觀察國家”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及“觀察國家”名單(Watch

list)。以表明美國對該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關註和不滿。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貿易代表(USTR)不得將壹個國家列為重點國家:(1)該國正與美國進行善意的磋商,或(2)在雙邊或多邊協商已有顯著的進展,有希望達成協議,提供適當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特別301條款還對協商過程和時間作了相當具體的規定,從收集資料、調查、確定名單到磋商、達成協議及監控協議執行等,都規定必須在壹定期限內完成。之所以規定明確期限,壹是使協商必須在某壹日期前完成,以免曠長日久,久拖不決,便於貿易代表及美國總統作出最後決定,二是有意制造緊張氣氛,在期限截至前,迫使對方攤牌,無論如何要有某種程度的結果。這種策略適用,造成指控者有利的地位,只容許對方有限的時間與空間協商,若在期限內不妥協,則造成嚴重後果,美方以貿易報復對付。

特別301條款,以美國廣大的市場作為條件,要求貿易夥伴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不能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貿易措施。要求得不到滿足,就以報復手段(主要是征收懲罰性關稅)對付,使國外產品無法或極為困難進入美國市場。因此,對那些依賴美國市場的國家,如韓國、巴西、中國等,最為有效。這也是近年來中國政府及企業感受到特別301條款壓力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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