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盟法律關系領域,由於加盟公司與被特許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法律側重於保護被特許人的權益。壹般來說,加盟費的退還需要滿足以下情況:
壹是及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鑒於行使特許經營合同解除權需要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及時提出:
二是不使用對方的主營業務資源,特許經營關系是壹種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法律關系,是無形的。如果對方的業務資源已經被使用,對退款影響較大;
三是加盟公司違約,這裏需要的是根本違約;
第四,對方沒有成熟的商業模式和成熟的商業資源。
第五,其他壹般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壹般壹個碩士如果符合以上條件,需要結合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來判斷。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他可以委托律師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加盟費。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被特許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