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合格產品不得冒充合格產品。
2.第十三條: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第十四條國家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實施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4.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5.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6.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