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原因,根據2001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的《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列舉了幾種在生活中不明顯的標誌,如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只是直接表明商品質量。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相對落後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
這些情況主要包括:1。屬於廣告用語,相關公眾不會將其認定為商標,因此很難區分其制作來源,比如在歌廳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的“歡樂、真實、紅音信”商標,或者在某超市申請註冊的“SAVE”商標。
金錢生活
更好”的商標。2.屬於日常用語,相關公眾很難將其認定為商標,比如“不差錢”、“賣不出去”、“兩份”。3.文字過長,相關公眾很難將其識別為商標,如“深山”
歌舞升平,流水潺潺”,“中國人有福了。
惠及億萬農民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文字仍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將依據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予以駁回。4.商標文字與指定商品的組合使商品來源難以區分,如鮮花快遞服務指定的商標“明美賈政”,計算機軟件產品指定的商標“吳極吳彼”,DVD播放機產品指定的商標“易唱”。5.包括壹個地名,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對商品原產地的描述或者引起對產地的誤解,如“來源”
特拉華州
普羅旺斯(源自普羅旺斯),千湖之省,卡薩布蘭卡等等。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下,適用於商標評審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規定是不確定的。僅因含有地名而難以認定商標的,可以適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可能造成原產地錯誤的,適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
由此可見,人們用來申請商標的標誌多種多樣,商標顯著性的判斷也越來越復雜。在實踐中,要不斷總結經驗,以提高商標授權的司法審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