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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專利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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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後(含申請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簡稱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需要註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審查員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壹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與壹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這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

專利新穎性的審查基準

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無新穎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基準。為有助於掌握該基準,以下給出新穎性判斷中幾種常見的情形。

1、相同內容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內容應該理解為包括可以從對比文件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2、具體(下位) 概念與壹般(上位) 概念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相比,其區別僅在於前者采用壹般(上位) 概念,而後者采用具體(下位) 概念限定同類性質的技術特征,則具體(下位) 概念的公開使采用壹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喪失新穎性。反之,壹般(上位) 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采用具體(下位) 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3、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僅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例如,對比文件公開了采用螺釘固定的裝置,而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僅將該裝置的螺釘固定方式改換為螺栓固定方式, 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4、數值和數值範圍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中存在以數值或者連續變化的數值範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溫度、壓力以及組合物的組分含量,而其余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相同,則其新穎性的判斷應當依照以下各項規定。

(1)?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或者數值範圍落在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範圍內,將破壞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2)?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範圍與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範圍部分重疊或者有壹個***同的端點,將破壞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3) 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範圍的兩個端點將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為離散數值並且具有該兩端點中任壹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但不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為該兩端點之間任壹數值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4) 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數值或者數值範圍落在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範圍內,並且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範圍沒有***同的端點,則對比文件不破壞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

5、包含性能、參數、用途或制備方法等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對於包含性能、參數、用途、制備方法等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新穎性的審查,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 包含性能、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性能、參數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性能、參數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區別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該性能、參數無法將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區分開,則可推定要求保護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相同,因此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現有技術證明權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參數特征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用途由產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決定,而且用途特征沒有隱含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發生改變,則該用途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文件的產品不具有新穎性。

(3)包含制備方法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該制備方法是否導致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的結構和/或組成。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斷定該方法必然使產品具有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則該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相反,如果申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相比,盡管所述方法不同,但產品的結構和組成相同,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現有技術證明該方法導致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與對比文件產品不同,或者該方法給產品帶來了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的性能從而表明其結構和/或組成已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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