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應當依據以下原則: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正在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其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與現有技術或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質上相同的,視為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以下簡稱在先公布或者在後公布的申請)。需要註意的是,在判斷新穎性時,審查員應當首先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如果專利申請中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定它們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且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它們是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單獨比較
判斷新穎性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每項權利要求應當分別與提前公布或者公告的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進行比較,不得與提前公布或者公告的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組合進行比較,也不得與壹份對比文件中多個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比較。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比較原則。這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不同。妳可以問我們更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