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行為;
2.損害事實。損害包括物質和金錢損害,以及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商標侵權的認定: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或者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16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