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如何認定第三方侵犯商業秘密

如何認定第三方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是指行為人以外的直接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中,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第壹人;直接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為第二人,第二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及違反保密協議或者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第三方可分為惡意第三方和善意第三方,由長昊商業秘密專業團隊律師為您解析:

(a)善意第三方的行為

善意第三人的行為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第二人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第二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善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觀上並無錯誤,通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其知道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後,應當經權利人同意繼續使用,並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壹個國家對善意第三人的待遇與其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護制度有關,並受其決定和制約。如何正確處理善意第三人問題,國際特許貿易工作者協會主辦的《AIPPI》雜誌關於商業秘密中善意第三人問題的討論反映了各國的巨大差異。關於行為人通過侵犯商業秘密的他人善意取得的商業秘密是否應當禁止使用,主要有兩種理解:芬蘭、荷蘭、愛爾蘭、巴西等國的工作組認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不能禁止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業秘密;德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丹麥、美國等國的團隊認為,商業秘密的所有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該商業秘密的後續使用者的權利,但在被通知後,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可以禁止後續使用者使用;日本、法國、匈牙利等國的團體也同意禁止善意第三人使用,但對第三人有比較強的豁免和例外規定。日本集團認為應當排除在正常商業交易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即不應當禁止使用),而法國集團則建議排除已經支付對價或僅為善意接受者的利益而投資的用戶。匈牙利集團認為,商業秘密的所有者應及時要求在壹定期限內不使用這些秘密,善意的第三方應得到補償。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可以禁止善意第三方獲取商業秘密。

根據大多數國家的規定,“通知”對善意第三人的主觀“善意”狀態具有破壞力。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8條規定,行為人從第三人處獲得他人使用的商業秘密,但未註意到其為商業秘密,向第三人披露違反了對他人的義務;或者行為人錯誤地獲知了該商業秘密,但沒有註意保密和錯誤,在接到通知前不承擔披露或者使用的法律責任,但在接到通知後確實承擔披露或者使用的法律責任,除非其之前已經善意支付了該商業秘密的對價,或者已經改變了自己的身份,使其責任顯失公平。在某些情況下,禁止被告在接到通知後繼續使用是不公平的,可以考慮其他的救濟方式,比如允許被告使用,但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存在嚴重缺陷,沒有考慮受讓方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這壹規定只應適用於第三方沒有過錯的情況。如果第三人存在過錯,如果受讓方不對專利權人或技術秘密持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將嚴重動搖專利制度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基礎,損害整個知識產權制度。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第353條應該是合同雙方的內部責任和分配。被轉讓的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侵犯法定專利權或者商業秘密權的,被判賠償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對法定專利權人和商業秘密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也被責令停止侵權,受讓方也必須停止生產和銷售。“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內”受讓人應當向轉讓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受讓人應當知道該技術秘密是無合理根據非法轉讓或者違約披露的,應當由非法轉讓方或者披露方承擔賠償責任。技術秘密尚未公開的,技術秘密受讓方或者技術秘密接收方在得知該技術秘密被非法轉讓或者違約披露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保密。技術秘密受讓方或者技術秘密知悉方遭受的損失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費用,可以向違約的非法轉讓方或者泄露方追償;無法追回的,應當由合法擁有該技術秘密的企業與技術秘密受讓人或者技術秘密知悉者合理分攤。經合法擁有該技術秘密的企業書面同意,該技術秘密的受讓人或者知道者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相比之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33條比《合同法》第353條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惡意第三方的侵權行為

惡意第三人侵權是指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實施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惡意第三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本質上與第二人相同,也是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惡意第三人侵權行為有明確規定。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第八條規定:“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調入單位時,用人單位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承擔了哪些工作。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自覺遵守上述約定。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以獲取相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明知他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而不被本企業錄用,仍予以錄用的,由市科技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並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合同約定泄露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明知或者應知該技術秘密而轉讓、使用或者熟後向他人泄露的,轉讓協議無效,由市科技部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查封與該技術秘密有關的設備、資料,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惡意第三人侵權有兩個要件:

1.主觀要件,即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明知是故意狀態,明知是主觀過失狀態。在私法理論中,過失和故意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第三人的明知行為和明知行為壹視同仁,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疏忽是指善良的管理者缺乏關註。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7條專門規定了第三人應當知道的主觀狀態:所謂行為人應當知道,是指壹個理性的人能夠從自己掌握的信息中推斷出事實;或者壹個理性的人會在特定的情境下產生疑惑,據此以合理的智力和註意力去認識事實。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7條也指出,“應當知道”包括兩個方面,即商業秘密的保密和違反義務的披露:根據該條所述的規則,行為人只有在知曉相關信息是秘密的事實和向第三方披露違反其義務的事實的情況下,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這兩個事實往往是相互依存的,關註壹個就意味著同時關註另壹個。所以,行為人如果知道有人向他提供了他人的商業秘密,就應該質疑是否有人有披露該信息的授權。商業秘密的接受者只要知道存在違反保密義務或者不正當的獲取手段,以及意外或者事故導致泄露,就應當知道其接受構成侵權。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來看,如果行為人不是被動接受他人違法行為的結果,而是主動促使或者教唆他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竊取、引誘、脅迫或者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那麽行為人應當是“第二人”,而不是“第三人”。這種理解符合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和美國侵權法重述的精神。

2.客觀要件,即第三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包括從第二人處獲取商業秘密、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泄露商業秘密。具體可以咨詢專業的商業秘密律師和邱新銳知識產權專家。

  • 上一篇: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屬於什麽部門
  • 下一篇:廈門科技創新迸發出澎湃力量 壹大批原創成果噴薄而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