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征。[2]
(壹)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壹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壹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壹。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同意誌、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誌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壹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紮實。另壹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指引和保障作用,註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壹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壹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壹的、多民族的、單壹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壹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壹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壹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壹而又多層次的特征,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壹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構成壹個完整的統壹體,符合統壹、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並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壹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另壹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壹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範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壹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範,修改原有的法律規範,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範。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