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納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使用者是指提供“卡拉OK服務”的卡拉OK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於量販式KTV、酒店、夜總會、飯店、旅店、招待所、商場、洗浴中心、舞廳、餐廳、茶座等服務場所。
收費主體受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及其委托的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由於音集協人手不足、收費工作困難重重,為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強收費力度和提高收費效率,音集協委托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為收取和交付卡拉OK經營行為著作權使用費提供服務。
關於翻唱“翻唱”實際上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壹種行為。
如果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制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像制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如果翻唱外國歌曲壹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並合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歌曲著作版權及保護時間詞曲著作權是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KTV經營者交音樂版權費,既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對創作者的勞動尊重,是保護版權的必然要求,經營者必須遵守。但是,音樂版權費到底收取多少,該誰交,由誰說了算,應該有規矩。就長沙而言,終端收費標準為8.3元/天/終端,經協商,實際標準為5元/天/終端。按規定,由經營者交版權費,而長沙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既版權費由消費者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擁有表演權、放映權、復制權等權利,許可他人行使這些權利,依照約定或規定獲得報酬。卡拉OK經營者在營業的時候,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播放了著作權利人的作品,故要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支付卡拉OK版權費,即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也是中國保護音樂知識產權權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