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經實質審查不準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註意義務,不應依賴書面證據而忽視溝通,不應既強調程序合規又忽視實質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的公證事項,除通過質證、單獨談話等方式進行審查外,還應綜合運用文書鑒定、網上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並全程記錄存檔。如有必要,應對整個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公證員應當及時將有“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提交公證處咨詢研究,進壹步核實相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字(蓋章)公證代替委托公證,不得以原件和復印件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摘自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個嚴禁”的通知。Sfa通[2017]83號公證書中違法的相關理由之壹。
第三章公證業務領域
第十三條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地方公證機構設置規劃,劃定的受理公證機構公證業務的地理範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批公證機構的設立或者變更時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批準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摘自《公證程序規則》第二依據公證是否違法。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當事人* * *申辦同壹公證書的,可以* * *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壹方當事人有住所或者經常居所地。
摘自《公證程序規則》第三條公證書違法的相關依據。
第五條公證員由公證處指定,依照《公證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業務,並簽署出具的公證書。按照《公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公證過程中需要由公證員本人辦理的事項,不得指派公證處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第六條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不得從事《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節選自《公證程序規則》相關依據4為公證是否違法。
第四章公證程序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摘自《公證法》公證書:第五條相關依據如果違法。
違法公證行為,公證員和公證處可依法追究責任,如圖。
截圖來源:司法部網站,網址;/government _ public/node _ gzl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