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離婚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進行協商,並對財產分割做出約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包括財產分割的約定。但必須是自願的。離婚財產可以協議分割,夫妻財產可以按照夫妻財產逐壹分割,避免離婚後的遺漏和糾紛。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總會有“財產分割已完成”的字樣。如果離婚手續已經辦完,離婚請求當時沒有寫進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會駁回申請。也就是說,不能再分了,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咨詢律師。壹般情況下,好訴訟的離婚法官會先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讓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再做判決。二、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判決法院判決的離婚財產糾紛壹般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平等承擔相同的義務。(二)有益生活和方便生活原則離婚時分割同壹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三)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婦女更多的分,還可以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婦女。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壹般女性離婚後,在找工作、謀生方面都弱於男性,更需要社會的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