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轉讓或者披露技術秘密時,獨立開發人應當出具獨立開發的有關證明材料。第七條 因意外獲取的技術秘密,應當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權利人應當予以補償。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秘密誠信檔案,記錄生效司法、仲裁文書等所確認的技術秘密失信行為。第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違背公***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在本條例的保護範圍。第二章 企業技術秘密管理第十條 企業合法擁有技術秘密需要保護的,應當健全技術秘密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技術秘密管理人員,對本企業的技術秘密進行規範化管理。第十壹條 企業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
(壹)保密對象;
(二)涉密場所;
(三)保密標誌的內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內容;
(四)保密措施;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保密制度應當在企業內部公開。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建立保密措施,主要包括:
(壹)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
(二)對涉密信息、載體標明保密標誌或者采取防範措施;
(三)簽訂保密協議;
(四)對涉密場所使用者、來訪者的保密要求;
(五)其他合理措施。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其所擁有的合法技術秘密加以明示確認,確認方式包括:
(壹)加蓋保密標識;
(二)不能加蓋保密標識的,用專門的企業文件加以確認,並將文件送達負有保密義務的有關人員;
(三)保密義務人能理解的其他確認方式。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根據技術秘密的生命周期長短、技術成熟程度、技術潛在價值大小和市場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企業需要保密的科研項目,應當於立項時確立相應的保密措施。第十六條 企業采取發放保密費的方式保護技術秘密的,保密費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工資單中明示。第三章 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第十七條 企業員工或者業務相關人應當保守其所知悉的企業技術秘密。
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或者業務相關人保守企業技術秘密。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公布保密制度、發放保密費等方式向員工提出保密要求。員工和業務相關人向企業作出保密承諾且企業接受的,視為保密協議成立。
本條例所稱業務相關人,包括與企業有業務往來關系需要知悉技術秘密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八條 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
(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第十九條 保密期限為技術秘密的存續期。在保密期限內,員工和業務相關人負有保密義務,但是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 企業可以與因業務往來需要知悉技術秘密的業務相關人或者企業技術秘密合法受讓人、使用人簽訂保密協議。
承擔保密義務的業務相關人或者合法受讓人、使用人在保密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應當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該技術秘密;非經技術秘密合法擁有人的書面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者公開企業技術秘密。
承擔保密義務的業務相關人不得利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