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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濫用:分析與對策

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依據與對策

限制權利濫用是各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的基本理念之壹。知識產權是壹項民事權利,存在著濫用的可能,在權利行使超出合理的範圍時,就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這與知識產權保護在宗旨上是壹致的。對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八條就規定“必要時可以采取適當措施來防止知識產權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采取不正當的限制貿易或嚴重影響國際技術轉讓的做法”。《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也都有限制權利濫用的相關條款。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產物,也是經濟建設的內在需要。改革開放後,通過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逐步建立起了壹套比較系統的知識產權體系。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後於發達國家,這正是我們在知識產權交鋒中屢屢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強保護的同時,遏制權利濫用的惡行,對於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是甚為必要與緊迫的。

對我國來說,應當高度重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與完善,在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這壹因素,合理維護國內企業的權益,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壹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保護我國企業的自主技術創新。另壹方面,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與***享,幫助我國企業建立清晰的知識產權理念。更重要的是,要進壹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結構調整,推動產業改革,為高、新、尖端技術的發展提供引導與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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