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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警察開展知識產權

林業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林業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派出所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後可以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林業執法人員在處罰違法者時,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銷售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

3、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按立木蓄積量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計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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