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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鼓勵科技創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優化資源配置;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有效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享受利益和承擔風險。第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技術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調控和監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協調和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技中介服務組織建設,培植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並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扶持。第十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計劃,定期編制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第十壹條 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第十二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評估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並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的機構進行檢測評估。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從事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引導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增強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能力,積極創造條件與國內外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經濟組織進行多種形式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農村經濟組織獨立或者聯合建立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並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試驗、示範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基本建設納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和星火技術密集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立健全服務支撐體系,發揮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示範和推廣作用。第十六條 鼓勵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推動企業的技術股權投資和技術產權交易,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綜合服務。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試驗產品,經批準可以在壹至三年內試銷並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八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科技人員兼職或者離崗創辦科技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科技人員在兼職或者離崗期間不得侵害本單位或者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高等院校在讀學生,經所在學校批準可以休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或者辭職,創辦科技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提供貸款貼息或者設立科技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所需資金,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票、資金入股和捐贈等形式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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