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壹項國際版權條約,旨在保護表演者對其錄制或未錄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主要包括精神權利以及財產權利,如表演者對其尚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法律依據: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第1條: 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系
第2條: 定義
第3條: 保護的受益人
第4條:國民待遇
第5條: 精神權利
第6條: 表演者對其尚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
第7條: 復制權
第8條: 發行權
第9條: 出租權
第10條: 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
第11條: 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第12條: 權利的轉讓
第13條: 限制和例外
第14條: 保護期
第15條: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第16條: 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第17條: 手續
第18條: 保留和通知
第19條: 適用的時限
第20條: 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
第21條: 大會
第22條: 國際局
第23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第24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25條:本條約的簽署
第26條:本條約的生效
第27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第28條:退約
第29條:本條約的語文
第30條: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