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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機關

壹是根據上級機關和部門領導的指示,調度和了解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決議和指示在交通系統的貫徹執行情況。協助辦公室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辦公室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

二是根據部領導指示,組織起草、審核全省交通運輸工作總結、部領導工作報告、重要電文、重要匯報材料等綜合性文稿。

三、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並指導行業相關工作。

第四,承擔辦公室的調研工作。擬定辦公室研究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或專項研究活動,負責研究成果的收集、評價和應用。指導行業研究工作。

5.承擔辦公室的會議工作。制定辦公室會議工作制度,匯總審核辦公室機關和專業局的會議計劃,組織或參與組織綜合性會議和重大政務活動的籌備工作,安排辦公室牽頭的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辦公事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政務活動,整理印制會議紀要。

六、承擔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制定辦公室公文處理辦法,承擔辦公室收文的登記、呈(傳)閱和催辦工作,負責辦公室發文的審核把關。指導部直屬機關的文件管理工作。負責行政部黨組、主任和行政部黨政介紹信的印章,監督行政部機關、處室和單位的印章刻制和啟用。

七、承辦辦公室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制定督查制度,檢查督促領導批準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決定和事項的落實。檢查和指導辦公室直屬單位的監督工作。組織辦理“兩會”代表、委員的建議、議案和提案及相關工作。

八、承擔辦公室的機要、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制定辦公室保密工作制度,承擔辦公室機要信息和資料的接收、發送、閱看、保管、審核和歸檔工作。承擔黨的保密委員會和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檢查和指導辦公室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九、承擔辦公室檔案管理工作。制定辦公室檔案管理制度,接收辦公室文件、科技、會計、聲像檔案,組織檔案的開發、利用和服務,承擔檔案統計工作,組織或參與交通工程項目檔案驗收。指導行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檔案、圖書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十、組織續編交通誌、交通年鑒、交通大事記,協調指導交通專業誌的編纂工作。

十壹、承擔辦公室的財務管理工作。制定辦公室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辦公室行政經費,編制經費預算計劃,承擔辦公室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承擔機關辦公固定資產的管理。組織實施辦公室辦公設備的政府采購。

十二、承辦公務接待工作。制定辦公室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在分工範圍內承擔辦公室領導批準的接待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各司局的公務接待工作。

十三、承辦信訪工作。制定辦公室信訪工作制度,受理涉及我省交通運輸的信訪事項,指導和協調行業信訪工作。

十四、承擔值班政務管理工作。制定辦公室政務值班工作制度,處理日常值班事務。承辦以辦公室名義收發的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辦理進京介紹信。協調和指導行業政府職責工作。

十五、承擔辦公門戶網站和辦公自動化建設。

16.協調辦公室的打印、收發,為辦公室領導提供辦公服務,承擔辦公用房的分配和調整,協調管理處的後勤服務。

十七、承辦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制建設和體制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交通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交通法制工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的法制建設和體制改革。

二、制定交通立法、執法、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等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集中管理交通立法。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規劃、調研、起草、審查、會簽、報送、清理、修改和解釋工作;編制辦公室規範性文件計劃,承擔辦公室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上級交辦的會簽工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

四、組織協調交通行業發展重要政策的調查和制定。

五、承擔交通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六、承擔交通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規範執法主體、依據、程序、文書和裁量標準;指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承擔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場地布局規劃的編制、審核和審批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賠償的審查工作,監督行政執法檢查,組織執法投訴,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錯案。核發執法證件和執法監督證,承擔執法裝備和服裝的標誌、樣式、標準和使用範圍的統壹管理。

八、歸口管理交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工作,組織協調所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承辦工作。

九、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工作。

十、指導交通行業相關體制改革,制定行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壹、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劃、規劃、統計、投資和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結合我省交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和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相關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編制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交通行業發展規劃與其他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指導交通樞紐、集疏運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城鄉客運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參與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是承擔匯總、編報、下達公路、水路、運輸站場、管理執法站場、科技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監督公路、水路、運輸站場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的實施。

五、提出國家和省專項資金投入的政策建議;對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以及預算內投資和外資的安排提出意見;組織制定相關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標準。

六、組織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審批和後評價,負責編制全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路、水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行業審查。負責沿海和內河港口使用港口線路的審批或核準。

七、承擔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綜合分析和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八、承擔交通行業的綜合統計工作。制定行業統計報表制度和專項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審核、上報和編制各類統計報表,組織編制統計分析報告;負責對外提供和發布統計數據和信息;指導行業統計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招商工作。承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者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管理國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投資者的招標工作,承辦相關投資協議的簽署和審批;引導行業開展利用外資。

十、組織經濟統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考試和推薦工作。

十壹、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標準,制定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承擔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管工作。承擔交通建設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申報和考核;組織實施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監督檢查交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編制資格預審評估報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負責招投標程序的行業監管;組織建立並監督省級交通工程技術咨詢系統;發布重點交通項目和建築市場信息。

三、承擔設計文件、概算、施工許可、開工報告、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審核、審批、上報、備案等工作;協調項目建設涉及的土地、環保等方面的審批。

四、承擔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運相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五、歸口管理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項目評審。指導交通工程定額管理。

六、指導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管理和養護。指導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七、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交通財務會計、審計、收費和預算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是承擔省級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承擔貸款資金的執行、歸還和會計管理,承擔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引進社會資金和使用外匯資金,制定融資管理辦法,指導行業融資工作。

三、承擔公路收費站的設置和交通收費項目、標準及收費許可證的審批,提出交通價格政策建議。

四、承擔交通規費征收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省交通規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和下達年度交通規費征收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交通規費票據管理、收費公路統計、交通規費減免、交通規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審核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制定聯網收費管理制度和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聯合檢查;承擔聯網收費和結算數據的審核工作。

六、組織編制省級交通部門預算,承擔預算執行和檢查分析工作。劃轉省級部門預算,監督指導辦下屬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

7.承擔交通預算單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單位和部門國有交通企業財務報表和決算的整理、審核、分析、匯總上報和分審工作。承擔國家和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核和資金結算工作。

八、承辦機關、機關所屬單位和機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歸口管理交通國有資產,承擔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交通國有資產監管,組織交通預算單位產權登記,按管理權限協調購置、調撥、轉讓、報廢處置、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對外投資。

十、承擔交通資金、專項資金和建設資金的申請、撥付和轉撥,並對辦公室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組織會計、審計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試和推薦。

十壹、承擔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辭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執行財經法規、規章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專項審計,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協調配合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交通行業的審計監督檢查。

十二、承辦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組織、外事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相關法規、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承擔機關公務員管理和機關單位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負責辦公室分管幹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訓、監督、獎懲和後備幹部的管理;指導監督廳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

三、承辦機關各部門的幹部調配、公務員錄用、人員招聘、人才交流、智力引進、軍隊轉業幹部(城鎮義務兵)安置等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和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廳下屬單位的崗位設置和任命;指導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和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的推薦、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承擔辦公室機關和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及機關下屬單位相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機關下屬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外派或掛職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組織的管理。

五、承擔機關和部門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機關所屬單位的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指導本行業勞動能力、勞動保護和勞動工資政策的實施;承擔全省交通行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

六、承擔機關辦公部門幹部考核體系和行業工作考核體系的建設,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擔辦公室表彰獎勵管理工作。

七、承擔部機關和部門出國(境)團組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和監督實施。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批和護照管理工作。

八、指導本行業有關勞動衛生的工作;承擔機關醫療管理相關工作。

九、組織和指導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標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業文明創建、文化建設和作風建設工作。

十、承擔辦公室的新聞宣傳工作。擬定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安排辦公室重大新聞宣傳活動。承擔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十壹、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科技、信息化、質量管理、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是承擔交通行業科技、信息化、質量、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研究制定交通科技、信息化、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提出年度行業科技創新、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信息化建設、交通教育培訓、部門學校招生計劃建議,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交通重點科研項目、新產品研究、鑒定驗收、推廣應用等。,承擔行業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監督和指導行業重點實驗室和R&D中心的建設和管理。

四、歸口管理交通信息化工作,制定行業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

五、歸口管理行業標準、質量管理、計量、產品生產許可、知識產權等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組織行業節能減排示範項目的申報和申報,監督行業節能減排重點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行業節能減排評估和鑒定。

七、承擔交通科技教育信息、節能減排等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和科技教育獎勵,組織信息咨詢服務,並編制相關統計報表。

八、歸口管理系屬學校的教學業務。承擔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和系統管理方面的業務指導;組織提出附屬學校布局、專業設置和調整的建議。

九、組織交通工程、航運、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十、組織本行業職工的重點培訓,承擔本部門職工教育,指導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職工培訓。

十壹、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編制公路水運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承擔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對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提供專業指導,組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人員培訓。

四、承擔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承擔安全生產從業人員資格和企業開業安全條件審查,制定運輸設備安全標準,指導安全生產設施的設置、建設和使用。

五、組織或參與公路、水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監督和指導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

七、承擔應急值班工作。管理辦公室應急值班,接收應急信息,組織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八、承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數據上報和發布工作。統計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數據,組織研究分析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九、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國防交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地方國防交通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協調實施。

二、承擔國防交通網絡布局規劃,審批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並提出項目報告。會同有關軍事機關,提出在交通通信基礎設施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議。組織或參與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和國防要求落實情況的調查、設計審定、檢查監督、竣工驗收。

三是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交通通信重點目標保障計劃,組織調用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軍事行動等緊急任務提供交通通信保障。

四是承擔國防運力動員征用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動員計劃和民用運力征用計劃,組織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公安、海洋與漁業、海事、農機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潛力調查。

五、承擔交通戰備裝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國防交通物資裝備儲備計劃,調配國防交通物資裝備,調整國防交通物資裝備儲備的種類、數量和布局。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交通職工培訓計劃、交通保障隊伍訓練和演練計劃,組織管理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國防交通工作,負責協調軍隊通用裝備的軍事運輸、油料供應、社會保障,並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八、組織開展國防交通發展戰略、國防交通組織和保障隊伍建設與管理的研究,提出相關決策建議和改革方案。

九、歸口管理交通系統交通戰備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部門的交通抗震救災、防汛和人防工作,參與制定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水毀基金補助方案,負責省級交通應急戰備隊伍的指揮和調用。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計劃,負責審批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項目建議書,參與項目總體方案和費用預算的評審,並組織實施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性能評估。

十壹、負責受理因履行戰時國防動員義務造成民用運力財產損失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賠償建議,經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貫徹黨和國家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離退休幹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是為機關離退休幹部承擔閱讀學習文件、參加政治活動、使用車輛、健康檢查、文體活動、辦理善後等管理服務。

三、承擔辦事處離退休幹部的安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中的作用。

四、組織編制全省交通系統離休幹部健康休養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離退休幹部和遺屬的困難補助、走訪慰問工作。

五、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並協助老幹部黨支部組織政治學習和黨員活動。

六、承擔離休幹部的統計工作。指導本部門下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七、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壹是貫徹中央和省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機關和經援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二、擬定機關和直屬單位經援黨的建設規劃、計劃、意見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經濟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負責部機關和部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部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進行學習。指導直屬單位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經濟工作。

四、組織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關黨建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紀委的設立撤銷、換屆選舉、充實調整、發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養等方面的工作。

五、負責經濟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作風建設,負責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管理和獎懲。

六、承擔經濟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本行業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下屬單位政工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考試、評聘和推薦工作。

七、歸口管理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濟統戰、對臺、僑務、民族、宗教、雙擁等方面的工作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推選和推薦。

八、領導紀委、工會、團委和婦工委的工作,承擔團委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計劃生育、無償獻血、無償獻血、愛國衛生等工作。

十、承辦上級黨委和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承擔交通公安、保安隊伍的組織、基礎業務和裝備建設。指導各交通公安部門、行業內各部門、各辦事處做好港口、車站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檢查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內部治安和消防工作。負責交通廳辦公區和宿舍區的治安管理;監督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三、指導全省交通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承擔重大交通活動的安保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辦與當地公安機關的業務協調。

5.承辦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壹、貫徹執行有關交通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交通監察總隊的執法工作計劃和方案。

二、組織和指導交通監察隊伍的執法工作。

三、承擔交通監察總隊執法隊伍建設,負責交通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四、承擔交通監察執法隊伍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交通監察總隊執法隊伍培訓計劃。

五、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服裝和裝備的檢查、制作、發放和收繳的管理工作。

六、承擔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站點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七、指導交通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精神文明、廉政和行風建設。

八、承辦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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