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支持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努力創造條件使老年人老有所為,繼續發揮作用,為社會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會。鼓勵老年人建立自助組織。第八條 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謾罵、侮辱、誹謗、威脅、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第九條 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
(壹)同老年父母同地生活的成年子女,應保證父母的生活,並應承擔父母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
(二)同老年父母異地生活的成年子女,應對父母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使父母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農村同老年父母分居生活的成年子女、應負責耕種,管理好父母的自留地、口糧田及庭院經濟,收益歸父母,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
成年子女不履行其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老年父母有權要求其付給贍養扶助費。
已婚子女應關心、尊敬配偶的父母;支持、幫助而不得幹涉配偶對其老年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本條上述各款的規定,適用於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祖父母、外祖父母義務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老年人義務的人。第十條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幹涉老年人結婚、離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擾、妨害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第十壹條 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單位不得侵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產、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單位不得侵犯。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離退休金和福利、醫療等方面的待遇必須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配和維修住房,離休、退休的老年人與在職人員應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條 對城市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救濟,保障他們的生活。
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供養制度。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並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集資、投資、合資興辦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第十六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努力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事業,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第十七條 體育部門應努力發展老年人體育事業,組織和支持老年人開展各種體育健身活動。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努力發展老年醫療康復事業,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應逐步建立老年病專科門診、老年
病房和家庭病床。第十九條 工業、商業部門應組織生產和銷售老年人生活用品,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服務行業應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