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的壹般含義
所謂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實可靠,“托”即委托和囑托。“信”、“托”兩字合起來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義。“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對方的情況,認為其誠實可靠,又有條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為產生的可能,這是信托的—般含義。
2 信托的法律含義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言之,信托是壹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壹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利用信托原理,壹個人(委托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托人),並指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信托作為壹項關於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獨特的法律設計,它與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異。簡言之,這種差異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要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如果沒有可用於設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關系便無從確立。而委托、代理關系則不壹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名義不同。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壹般委托和代理關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第三,財產性質不同。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獨立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壹般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托財產主張權利。
4 信托的制度優勢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托是壹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信托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 信托存續具有連貫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 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運用較為靈活。這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書面形式和遺囑等方式。(2)信托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托。(4)信托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托品種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壹方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托財產不屬於委托人所有,也不屬於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於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是,信托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壹方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托財產免於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於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5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 4 點內容:
第壹,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
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壹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換言之,信托財產對受托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在受托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
第三,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信托法》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壹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 )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 )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 )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因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分離,所以某壹信托壹經產生,該信托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不論是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均不能對該信托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 信托財產抵銷的限制。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這壹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托財產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 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運用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廣泛應用的關鍵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這壹制度優勢,為企業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務。信托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運用就是典型例子。
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壹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受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有壹個實行資產證券化這壹特殊目的載體( SPV )。采用信托形式設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點,保護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可將作為證券化標的物的資產轉移給作為 SPV 的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然後通過信托發行證券。
這種信托安排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 SPV 和投資者之間築起壹道防火墻。原始權益人轉移給 SPV 的證券化資產成為獨立的信托財產,名義上歸 SPV 所有,原始權益人的經營風險不會殃及信托財產。原始權益人破產時,其債權人也沒有對信托財產的追索權。證券化資產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被有效隔離開來。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托財產也不同於 SPV 的固有財產。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之列。壹旦 SPV 倒閉,其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也無追索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稅收、會計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相關制度會逐漸建立起來。可以預見,信托投資公司將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7 信托的起源與發展
現代信托起源於 13 世紀英國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歷史。在中世紀的英國,財產轉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們就采用信托方式規避這種法律限制,因此,信托壹開始並不具備財產管理的功能。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有關財產轉移的限制逐漸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轉移財富轉變為現代的專業化財產管理。
19 世紀末以來,信托機構作為壹種盈利性組織在美國蓬勃發展起來。 20 世紀初日本引入歐美的信托制度後積極創新,由信托銀行主導的信托業發展迅猛,目前也已躋身於信托業發達的國家行列。
隨著信托制度發展,信托工具商業化傾向日益明顯。主導現代信托活動的是各種以盈利為目標的信托機構。在美國,主要有專業的信托公司以及商業銀行裏的信托部;日本的信托機構是主營信托業務兼營銀行業務的信托銀行;其他國家都有這樣的壹些信托機構主導著現代信托活動。
現代信托呈現金融化的趨勢。信托活動越來越成為壹種金融活動,信托業務金融業務性質日益明顯,這可歸結為以下兩個原因。壹是財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發展的早期,用來信托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後來出現了壹些動產。隨著經濟的不斷貨幣化,財富也開始金融化。由於用於受托的財產越來越金融化,整個信托活動也越來越金融化。第二個原因是財產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財產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帶有保管、處分的性質。現代理財主要通過金融工具來實現。現在的信托機構壹般是金融機構,並與銀行、證券和保險構成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壹。
發達國家的信托業務按委托對象劃分,可分為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個人信托包括為個人管理、監護財產,執行遺囑,管理遺產,財務咨詢及代理財務等信托業務。法人信托主要包括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業務,商務管理信托的受托業務,代理股票過戶登記和支付股息業務,以及提供企業合並、改組和清算服務等業務。個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職工持股信托等業務。
8 中國信托業的歷史與現狀
中國信托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初。 1918 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托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 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將保管部改為信托部並開辦個人信托存款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托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誌著中國現代信托業的開始。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觀條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業務全部停辦。 1979 年以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誌,中國的信托業得到恢復。從 1979 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信托業在 20 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為中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但也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信托業的發展歷經曲折、幾經調整。
中國信托業的第壹次整頓發生在 1982 年。當時的基建投入規模過大,其中尤以信托貸款方式的進入為甚。為了加強對信托投資業務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資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信托行業進行整頓。
第二次整頓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進行信貸活動,而信托資金來源卻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貸過快增長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框定信托資金來源。
第三次整頓發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資公司數量飛速膨脹,“三亂”(亂集資、亂拆借、亂貸款)現象嚴重,國務院決定整肅金融環境。
第四次整頓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攬存等違規行為。主要事件為“中農信” 1994 年被關閉,“中銀信”被廣發行接管。此次整頓促成四大國有銀行與信托脫鉤。
最後壹次整頓發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國務院下宣布中國信托業第五次清理整頓開始,原則為“信托為本、分業經營、規模經營、分類處置”。
始於 1998 年廣東國投破產案的第五次整頓被認為是信托業的壹次根本性變革。在這次清理整頓中,《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和實施,監管層本著 “ 堅決把信托辦成真正的信托,不讓有問題的公司留下來 ” 的態度,將眾多規模小、資不抵債的公司撤消,現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終被批準重新登記的將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隨著第五次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理整頓和“壹法兩則”的出臺,大多數信托機構在股本結構、企業模式、內控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按照現代企業管理要求和市場化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壹些觀念超前、機制靈活的信托投資公司已開始統籌安排其發展戰略。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是惟壹可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當日,上海愛建信托投資公司就推出了國內第壹個標準的信托產品 —— 上海外環遂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 9 月,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壹個信托品種——CBD中央商務區信托成功發售。此後,各種信托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湧現,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管理層收購,從隧道工程到房地產開發,從住房按揭到汽車按揭,從外匯信托到融資租賃,信托產品正在各個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9 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實際上是壹種以銀行業務為核心,兼營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的混業經營型金融機構。 1998 年以來,國家對信托業進行了大調整和重新定位。“壹法兩則”出臺後,信托業的定位得到明確,資產管理業務、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自營業務成為重新登記後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三大核心業務。
第壹大核心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根據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和信托兩種方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1 )采取信托方式管理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 受托經營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之壹。 ( 2 )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資產。按照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也可以經營代保管業務。
第二大核心業務是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廣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和自營、公司理財、企業並購、投資咨詢、基金管理和風險資本管理等。根據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除了可以承銷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企業債券外,不能從事其他傳統券商業務。信托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過發起設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間接介入公募基金業務,但可以直接經營私募基金業務。另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智力密集性投行業務。
第三大核心業務是自營業務。 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於銀行或者用於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業務之外,信托投資公司還可以經營包括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在內的中間業務。
10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由多個投資人(委托人)基於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於某壹信托計劃項目,為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壹種信托投資工具。簡言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就是壹種非公募的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可以是貸款、證券投資、實業投資、股權投資和租賃等多種運用手段。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采取公開募集方式。按現行規定,壹個信托計劃的委托合同不能超過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額不能低於 5 萬元。信托投資公司不能通過廣告等公***媒體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營銷宣傳,因此投資者只能通過信托投資公司的客戶服務人員、網站、咨詢電話、代理銀行和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渠道了解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信息,最終都是和信托公司進行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