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負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七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以及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供求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該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第九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確登記備案、轉化實施、處置分配、組織保障、異議處理等內容。第十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或者授權科技成果完成人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開詢價,確定成交價格後,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等信息,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註明。
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采取公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準價格。第十壹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公示,單位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單位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註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實施轉化,尚具備轉化價值和條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壹)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轉化,並按照協議約定向單位返還收益;協議沒有約定收益的,應當從轉化成功獲利之日起,連續三年從轉化所得的年凈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還本單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與單位達成協議的,國有資產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組織實施轉化。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制度,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