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和林木種子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種子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綜合執法機構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執法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現代農業和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設立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農林種質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生產基地建設、良種推廣、質量監督檢驗和種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和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基礎設施建設、人才流動、利益分配、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支持育種與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開展育種公益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經營、收購和儲存的信貸服務和種子保險業務,支持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的種子生產和采種技術以及先進適用的種子生產和采種機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農業機械和機具給予補貼。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滿足生產需要,在發生災害時調劑余缺,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第七條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種質資源保護的需要,建立省級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庫,劃定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
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種質資源是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庫、保護區和保護地。第八條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全省種質資源普查,做好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安全控制工作,加強種質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加強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第九條發現具有重要利用價值的新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區)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和種子企業利用種質資源開展種質創新和新品種選育,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的優良品種,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種子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聯合育種,搭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產學研用共享利益、共同承擔風險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聯合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和由此產生的收益的分配,按照協議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審定後方可推廣。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進行省級審定。
主要農作物有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和大豆。第十三條省農業、農村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依法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審定標準分別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並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品種審定應當建立審定檔案,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資料、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以確保可追溯性。
省級審定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省級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信息平臺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