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案件中商標權的認定存在壹些誤區,直接困擾了工商行政管理。理論實踐中存在壹些誤區,影響了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查處。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已由袁和檢察院明確界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第19條)規定,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同壹種商品而未註冊商標的,屬於處罰。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金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案件(第二百壹十三條)】根據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與未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應當立案追訴,有助於理解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我要註意假冒註冊商標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區別:從外延上看,假冒註冊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疇;(2)使用商標,前者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後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三)商品:前者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且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四責:前者應負刑事責任,後者應負刑事責任;前者屬於反競爭法,競爭法的適用轉移到商標上。商標權評估法規範性文件依據現行規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五條侵權企業對涉嫌假冒商標或者廠名、廠址進行鑒定,侵權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提交鑒定報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十四條假冒商標、包裝、裝潢或者假冒商品的廠名、廠址,由註冊商標生產企業或者商品生產企業進行鑒定,並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假冒偽劣商品交由指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假冒知名商標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知名商標生產企業或中國代理機構鑒定認證。《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二十六條應當由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侵權單位的鑒定應當委托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鑒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十三條要求檢驗。行政執行部門應當在檢驗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具證明並提交書面檢驗報告。涉嫌冒用商品標誌認定侵權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有鑒定報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之日起七日內處理;假冒偽劣商品應退回經營者商標局行政解釋:關於利用註冊商標認定商品真偽問題的答復(商標案[1997])。第458號)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真偽,應當由註冊商標的共同使用人或者指定的檢驗機構確定。註冊商標的共同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真實的,註冊商標的共同使用以鑒定結論為準。關於認定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和標誌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商標註冊,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商標標識的商品進行鑒定。有書面鑒定意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反之則推翻鑒定結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鑒定結論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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