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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方式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2.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或者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壹、主要義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 *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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