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此,企業應在商標核準註冊後盡快使用,並註意保留使用證據(生產、加工、銷售合同等。)防止被撤回。
02.使用商標時,不能隨意修改。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所以在使用商標時,壹定要保證商標的標識與當時註冊商標的標識壹致,可以按比例縮放,但不能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和字體。
03.變更商標註冊信息後變更商標。
《商標法》第41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因此,企業壹旦變更名稱或地址,必須盡快申請商標變更。
04、商標許可必須備案。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壹方應當督促商標所有人及時到商標局辦理商標許可和備案。
05,發現類似商標盡快提出異議。
很多企業在申請成功後會對自己的商標進行監控,以便及時發現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壹旦發現類似商標,商標所有人應盡快對其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06、擴大商標重新註冊的適用範圍。
申請註冊商標時,壹定要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分別申請。如果成功註冊的商標需要在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則需要單獨申請註冊。
07、商標續展宜早不宜遲。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實現商品(服務)商標識別功能和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
如果企業合理使用,善於使用,那麽商標的價值就會隨著企業的發展而增加。如果企業違規使用或者在取得商標註冊證後不直接使用,那麽該商標就有可能被撤銷。
商標註冊成功後,申請人不僅要規範使用自己的商標,還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商標,防止不法分子借機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