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
第十七條
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民法
第123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第五百零壹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