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秘密的司法救濟有哪些形式?
法律在對被侵犯的商業秘密進行司法救濟時,壹般是分別參照《民法典》、《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規定來追究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壹)侵犯商業秘密被視為違約。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侵犯商業秘密被視為民事侵權行為。商業秘密被他人非法獲取、披露或者使用的,權利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民事救濟方式壹般是向法院申請禁令,分為臨時禁令和長期禁令。臨時禁令壹般在訴訟中發出,長期禁令壹般在案件審結、判決時發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壹般為刑事責任。
第二,商業秘密的保護
(壹)民事和刑事並重,構建全面的預防體系。
65438至0997修訂後的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從而克服了舊刑法沒有侵犯商業秘密專門刑事立法的缺陷,成為打擊這壹犯罪的有力武器。可以靈活運用刑事和民事手段打擊和預防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2)合理使用訴前禁令。
商業秘密存在的前提之壹是其保密性。當侵權發生時,商業秘密泄露的時間越長,其公開性越高。因此,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法院可以規定先予執行,在起訴前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進壹步擴大。當然,采取先予執行必須滿足必要的條件。
(3)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失賠償額時,應當考慮權利人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在我國,侵權賠償實行全部賠償原則。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也應遵循這壹原則。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通常我們以侵犯商業秘密導致的利潤減少來計算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造成的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損失。壹般來說,侵權導致的商業秘密在壹定範圍內“為人所知”,使權利人因失去壟斷地位而失去獲得財產利益的機會。精神損失是指侵權人的“泄密”給權利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如商業秘密的丟失,導致企業效益下降,導致企業人的解體和人才流失;或者泄密者冒用原單位名義接手業務,但產品質量低劣,對權利人的聲譽和商譽造成損害。
(四)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大膽采用建議賠償制度。
3.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與其他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相比。),商業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壹)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而其他知識產權是公開的,甚至有專利權在相當程度上公開的要求;
(2)商業秘密是壹種相對權利。商業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內容的商業秘密的,與第壹人具有同等地位。商業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
(三)能夠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者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不是法定的,它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對秘密的披露。壹項技術秘密可能因為權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持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的保護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法律保護公民、法人不得通過合法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壹條*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