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別人的樹是民事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拒絕賠償,樹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
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綜上所述,燒別人的樹要按照樹的市場價賠償,受害者在種樹過程中所花的各種費用都要賠償。在民事財產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解決,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持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7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84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