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工作過程當中,經常會遇到壹些特別奇葩的規定,有的公司會規定員工在上班期間上交手機,然後下班的時候才給發放,他們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既然選擇出來工作,那這些人就是成年人,他們知道自己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所以公司只要規定員工不要在上班期間玩手機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把手機收走,因為這已經侵害了員工的權益,而且也很容易激起民憤,壹旦公司員工聚集起來和公司討要壹個說法,那公司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手機現在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是我們的私人物品,我們在上班期間,可以把它放在壹個固定的地方,等下班的時候再去拿出來,但是公司做了壹個合格的企業,沒有資格去要求員工上交他們的私人物品,他可以要求員工在上班期間好好工作,不要隨便玩手機,但他們不能提出這麽無理的要求,什麽事情都是有規矩的,不是什麽事情都可以做的,所以公司在向員工提出這種規定之前,壹定要考慮壹下後果,不要覺得就是天王老子,自己想怎麽做就怎麽做,不要忘了這個世界上有壹個東西叫做法律,壹旦觸及了員工的合法權益,那員工就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去討要壹個說法,壹旦公司背上了官司,那之後在業內的口碑也會變得特別差,所以公司在做這些規定之前,壹定要考慮好後果,不要做得不償失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