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條 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壹)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委托咨詢合同與常年咨詢顧問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合同,可視具體內容分別或整體歸入前款四類合同之中,但不得將合同中非技術性部分混入技術合同內。第七條 各類技術合同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並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聯合制發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示範文本。第八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技術合同的職責是:
(壹)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負責技術合同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並按時向國家及本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登記的管理工作。第九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出的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專利技術合同登記點設在市知識產權局。
各區、縣科委及市科委授權的有關部門,凡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報市科委批準,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後,可受理本地區或本系統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第十條 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登記場所;
(二)有專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第十壹條 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職責是:
(壹)按《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及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認定技術合同;
(二)對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
(三)對技術合同的統計數據進行匯總分析,並按月向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壹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事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內容:
(壹)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合同條款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三)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合法的合同主體。第十四條 就下列內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登記範圍:
(壹)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二)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維修、銷售和業務承攬,設備的安裝和保養,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築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務、商品中介等非技術性服務;
(四)各類學校(班)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培訓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五)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和非獨立的科技經營與技術咨詢機構承擔的本單位科技項目。第十五條 對既含有技術性部分又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綜合性項目,要求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中技術性部分與非技術性部分劃分清楚,分別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