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壹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壹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經濟信息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東新區應當以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為目標,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壹體化發展示範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壹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壹開放市場;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優化事項業務規則和辦事流程,加強數據資源***享和電子證照互認,推動“壹件事”集成服務,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八條 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二章 市場環境第九條 本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企業開辦、融資信貸、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第十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第十壹條 本市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持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