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協議(如下稱“本協議”)於2015月**日由以下雙方訂立:
(1)方:****市城市內河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2)方:****建寧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無特殊說明,則乙方、乙方以下簡稱為“乙方”)(a)****市人民政府經物有所值論證及財政可承受力評估,決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設****市********流域治理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並通過《****市人民政府協調會議紀要》2014127號)(詳見附件1)授權****市城市內河管理處(以下稱“甲方)作為本項目實施機構,並授權乙方****建寧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項目的政府方出資代表。
(b)甲方通過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選擇乙方作為本項目中標社會資本方,並通過與乙方簽署本協議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項目項下的經營權。
待乙方按照合資協議(詳見附件3)和公司章程(詳見附件4)的約定在****市投資設立項目公司後,由項目公司通過補簽協議,全面承
繼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c)項目公司是乙方為實施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移交項目而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為實施本項目,以及明確後續的運營管理相關事項,各方本著平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及《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同協商壹致,訂立本協議,以茲***同信守。
壹、總第壹條定義和解釋1.1定義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協議:
本協議指由甲方與乙方簽署的項目協議,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後可能簽署的任何項目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每壹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壹部分。
本項目指****市竹排江上遊植物園段(那考河)流域治PPP項目。
甲方1方指****市城市內河管理處。
指****建寧水務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方指甲方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選定的本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就本協議而言,指**有限公司。
項目公司指乙方為實施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移交本項目而按照本協議約定設立的企業法人。
經營權指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在壹定時間和範圍內對項公用產品或服務進行獨占性經營的權利。
本協議所指經營權是指投資、優化設計(或、建設、運營、維護及移交項目資產的權利以及獲取由此產生的收益的權利。
合作期項目文件指從本協議生效日起10年的期間(含建設期)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文件:
(1)本協議及附件;(2)融資文件;(3)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文件。
項目設施指本項目紅線範圍內與項目相關的設施。
項目資產指與項目有關的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a)為實施流域治理服務所需的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圍墻、綠化作等;(b)本項目項下乙方擁有所有權的知識產權;(c)項目文件項下的合同性權利;(d)運營和維護記錄、質量保證計劃等文件。
中國指中華人民***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政府部門頒布的標準、規範或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等。
法律變更指在生效日後頒布、修訂、廢止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導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化。
政府行指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省級及以上)的國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為。
批準為了使乙方能夠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乙方必須或望從政府機關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的投資、優化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要的任許可、執照、同意、授權、免除或批準。
貸款人融資文件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或項目資金提供人。
指與項目或其任何壹部分的建設和運營相關的貸款協議、擔保協議、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東作出的出資承諾或出資、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以及移交維修保函。
建設履約保函指乙方按照第5.3款的規定提供的、為擔保其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等義務的擔保函。
運營維護保函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交的、為擔保其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運營維護等義務的擔保函。
移交維修保函指乙方按照第20.5款的規定提交的、為擔保其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移交、質量保證等義務的擔保函。
建設期指自本協議生效日起至竣工驗收通過之日止的期間。
開工日指項目工程開始施工之日,具體日期見本協議8.2款。
商業運營日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指本協議第14.3款約定的日期。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對同壹項業務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熟練和有經驗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能、勤勉、謹慎和預見能力的慣例標準。
就本項目而言,謹慎工程和運營慣例應包括但限於采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使:
(a)在滿足正常條件下及合理預測的非正常條件下項目擁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資源和供應品;(b)擁有足夠數量、充足經驗並經過適當培訓的工作人員,以恰當有效地按照相應的手冊和技術規範運營本項目並能夠處理緊急情況;(c)由有知識並受過培訓和有經驗的人員進行預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維護和修理,以確使本項長期、可靠和安全地運營。
爭議解決程序指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中提及的解決爭議的程序。
政府部門指:
1.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國的任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實體;2.省、市、區、縣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終止通知指雙方按照本協議第23.5款向對方發出的通知。
終止意向通知指雙方按照本協議第23.5款向對方發出的通知。
生效日指本協議甲乙雙方蓋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之日。
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休息日和法定節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機構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終止日移交日期指本協議提前終止的日期。
指合作期屆滿之日後的第壹個營業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經雙方書面同意的移交目設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釋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所設,不應影響條文的解釋。以下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對本協議進行解釋,除非其上下文明確顯示其不適用。
在本協議中(a)協議或文件包括經修訂、更新、補充或替代後的該協議或文件;(b)“元”指人民幣元;(c)條款或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或附件;(d)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以上”“以下”“以內”或“內”均含本數,“超過”“以外”不含本數;
(e)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提及的壹方或雙方或各方均為本協議的壹方或雙方或各方,並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繼任者或受讓人;(f)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和年,其中壹年以365天計,壹個月以30天計;(g)本協議中的標題不應視為對本協議的當然解釋,本協議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h)本協議並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門行使其定行政職權。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果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約定屆時被納入相關法律規範屬於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職權,適用該等法律規定;(i)要求在某壹非工作日付款:指該付款應在該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支付。
第二條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2.1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a)甲方在合作期內的基本權利:
(i)本項目建設期內投資建設形成的各項資產,以及運營期內因更新重置或升級改造投資形成的資產,在合作期內均歸甲方所有。
(ii)按本協議約定提取建設履約保函或運營維護保函或移交維修保函項下的款項的權利;(iii)對乙方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及移交本項目進行全程實時監管的權利;如發現與本議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權責成乙方限期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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