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區,即“經濟特區”的簡稱。中央政府賦予經濟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 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權限,並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
3:選擇標準不同——
經濟特區:對接港澳臺,引進外資和技術;
自貿區:南北呼應,重在自我轉型和升級
4:使命不同——
經濟特區:“與國際慣例接軌”;
自貿區:新常態下主動應對全球化競爭
5:目標不同——
經濟特區:對標港澳臺的小經濟體模式;
自貿區:對標美日歐的大國經濟體模式
6:著力點不同——
經濟特區的誘餌是政策優惠,自貿區的誘餌則是消除政策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