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未支付20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從5萬元到654.38+萬元未支付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已支付到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按財產案件標準,每案爭議金額或價款500元至1,000元繳納。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