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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是多少?

壹審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各交納上訴費用。如果是壹審,可以和被告壹起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未支付20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從5萬元到654.38+萬元未支付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已支付到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按財產案件標準,每案爭議金額或價款500元至1,000元繳納。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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