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二、知識產權壹般都具有時效性;知識產權壹般都是公開換保護,如果妳想保護就必須把保護的內容向公眾公開;地域性。
具體回答: 這不禁會讓人想起美國的微軟壟斷案。幾年來,該案壹直沒有明確分曉,足以反映出美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與保護公平競爭反壟斷這兩個價值利益選擇上的矛盾與權衡。當初,微軟壟斷案也是自壹開始就受到我國各界的普遍關註。在當時正宣傳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的大環境下,這壹案件也算是第壹次比較有影響力地向國人傳播了反壟斷的理念,普及了反壟斷法的知識,讓人們開始意識到:原來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並不總是越強越好,保護知識產權也是要有壹個合理限度的,知識產權並不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例外。
追溯知識產權形成的歷史可以知道,其前身正是肇始於封建社會皇家授予的壹種獨占壟斷權。在近現代社會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進程中,這種特權逐漸演變成為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壹種合法獨占壟斷權,權利人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能夠排他性地享有、行使其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在通常情況下是作為反壟斷法適用的例外而存在的;其“壟斷性本身就是刺激科技進步、鼓勵科技創新與壟斷智力成果之間折衷調和的產物”。 [①] 在現今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隨著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的生產、傳播和使用,科技與經濟的壹體化和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壹趨勢的不斷加強,壹方面使得社會進步越來越快,另壹方面也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元化與規模化。這就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調整保護範圍和保護期限,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據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然而,所謂物極必反,真理再向前壹步都可能成為謬誤,更不用說是本身就存在消極因素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設計是有雙刃性的,這壹點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尤為明顯。私人獨占與社會利用這壹對存在於知識產權保護自身的內在矛盾,在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將會顯得更為突出。知識產權如果過分強化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就會對其他人的技術創新和社會的公平競爭環境帶來消極作用,甚而妨礙經濟發展。如果知識產權所特有的合法的獨占壟斷權形成濫用,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不再符合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本義了。撇開實然狀態不談,從應然狀態的角度來講,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促進競爭;它的利益驅動機制能夠鼓勵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從而成為開發創新、促進經濟發展的推動力。現實證明,知識產權完全可以被看作是進行市場競爭的利器。
但值得註意的是,“競爭的作用是鼓勵競爭者跑得更快,但競爭的優勝者會遙遙領先,從而獲得控制市場的地位,破壞競爭而成為競爭最危險的敵人。” [②] 因為競爭通常會使資本趨於集中,這種集中能帶來市場壹定程度的繁榮與活力,從而推動整個經濟的發展,但當這種集中、規模超出壹定限度時,在這個過程中就會產生壹種限制、排斥市場競爭的傾向:即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為了避免競爭的風險和壓力,濫用其所掌握的優勢,人為地扭曲市場競爭機制,破壞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維護公平和效率,促進競爭與創新,維護消費者利益,現代反壟斷法就由此而產生了。而作為反壟斷法適用例外的知識產權所保有的法定壟斷權並不表示於知識產權領域作出的任何行為都能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壹旦行為構成了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對市場競爭造成實質性限制後果時,就應該適用反壟斷法。由此,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可以說是僅有壹線之隔、比鄰而居的。如果雙方均合理適用自己保有的權利就應是相安無事,甚至可以是攜手合作***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但當權利遭到濫用,即越線時,情況就會截然不同。
實踐中,借知識產權之名濫用權利行市場壟斷之實的通常均是具有相當實力規模的大企業,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使得有人據此推斷,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是水火不相容的,反壟斷法的施行會影響經濟“航空母艦”的成長。其實不然。對於由合法競爭而取得的市場主導地位以及依知識產權法依法取得的適度範圍內的壟斷,法律是當然進行保護的。只有當某些大企業濫用這種壟斷或地位作出違法的實質性的限制、損害競爭的行為時,反壟斷法才會對此行為進行規制。即“反壟斷法反對的並非壹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並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借助該種優勢對於競爭機制的扭曲與蹂躪;它所限制的並非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策略等正當商業行為而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及高額利潤,而是出於減滅競爭壓力、長期輕松獲取利潤的目的,以非正當的方式對於該地位的維持與濫用;它所保護的並非弱小企業的弱小,而是保護它們獲得平等的發展地位”。 [③] 也就是說,反壟斷法的規制在壹定意義上來講是“對事不對人”的,其對濫用知識產權進行壟斷的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目的在於保證正當正常的競爭不被人為地非法限制,保證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維護創新的活躍、競爭的自由以及消費者的利益和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聯系到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相關的反壟斷規制,前者的真正建立也就十幾年的時間,正處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進程中;而後者更是尚未真正起步,沒有完整系統的法律,更不用說專門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規中有壹些零星的規範。
近年來,我國對外開發不斷擴大,又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了改善投資環境,也出於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越來越強調嚴格保護和適用知識產權,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不可忽視的是,國外先進技術及大量資本在進入我國市場帶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擁有這部分資源的壹些跨國公司也相對比較容易在我國相關市場上取得支配地位。當他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優勢限制或排斥合理競爭時,對我國的競爭秩序和民族經濟發展的沖擊及不利影響也同樣是相當巨大的。可嘆的是,我國對此卻不能依法加以規制,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因為師出無名:我們沒有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於是,壹方面,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別國法律的制約,另壹方面,我們卻無法對國外企業和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進行任何規制。對此,我們除了在根本上奮起建立更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以外,還應及時建立與之相協調配合的法律制度,如反壟斷法,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