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是指:在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壹個外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準,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壹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準: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規範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各類涉外民事關系,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範(又稱為沖突規範、法律選擇規範,有的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範”),來援引、確定某壹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壹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壹實體法,並將確定的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範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