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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關系中的名詞解釋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和三個標準,即:

兩層意思: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

(2)涉及同壹主權國家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制度的司法管轄區。

三個標準:

(1)主體:民事關系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的;

(二)民事關系的標的產生於外國領域;

(三)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廣義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財產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和國際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章

壹般條款

第壹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法。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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