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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淮安市人民政府拆遷文件淮政發58號文件

近兩年的淮政發文件中沒有第58號是關於拆遷方面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公開文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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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淮政發〔2007〕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淮安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清河區、清浦區、淮安經濟開發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並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但按城市規劃不能采用宅基地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公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拆遷項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拆管機構)具體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後,由市拆管機構根據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的申請,書面通知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稅務、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拆遷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進行拆遷調查;

(二)拆遷人向市拆管機構提出拆遷申請;

(三)市拆管機構發布拆遷通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第六條 拆遷人申請實施房屋拆遷的,應向市拆管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

(二)征地批準文件及征地方案通告;

(三)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四)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市拆管機構應當對用地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布拆遷通告。

第七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選擇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並與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市拆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產生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管機構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做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由市拆管機構依法處理。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而阻撓征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壹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註明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並列入淮安市拆遷評估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被拆遷人在征地調查通告發布前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準。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壹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拆遷範圍內合法建築的補償價格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具體評估辦法由市拆管機構會同市物價、國土部門另行制定。

新建合法住宅房屋自批準建房之日起6個月至房屋拆遷通告發布之日不滿5年被拆遷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評估單價的15%增加補償。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壹般為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提供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的多層成套住宅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十八條 應安置面積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與就近靠檔面積之和。產權調換房超過壹套的,就近靠檔面積的最高限為10平方米。應安置面積的價格由評估機構采用與被拆遷房屋同壹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因被拆遷人原因增加的面積(含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靠檔面積),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政府指導價或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執行。

被拆遷人全部放棄安置或部分放棄安置的,放棄安置的部分除按評估價補償外,再給予放棄安置補助。放棄安置補助的標準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的0.7倍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從事經營壹年以上,且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連續合法有效的納稅憑證的,拆遷時對實際營業的面積除按住宅房屋的評估價給予補償外,再適當增加補償。增加補償的標準由市拆管機構會同市物價、國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僅有被拆遷的壹處合法住宅房屋,且拆遷補償款(不含獎勵、搬家費、過渡費)不足購買最小套型安置房,經調查公示情況屬實的,由拆遷人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的最小套型安置房供其居住,其拆遷補償款用於沖抵購房款。

第二十壹條 拆除有合法建房手續的非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具體評估方法參照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8%向被拆遷人支付壹次性補助費。

拆遷企業生產用房,拆遷人應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8%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設施的拆除、移裝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對合法建築內的裝飾裝修、附屬物以及宅基地範圍內的花草樹木等進行補償。

違法建設的裝潢、裝修和附屬物壹律不予補償。征地通告發布後突擊裝潢、裝修或栽種的花草樹木等,壹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 對積極配合拆遷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金期壹般為10~30天,具體天數由市拆管機構根據拆遷項目大小和拆遷戶數多少確定,並在拆遷通告中予以明確。

裝飾裝修、附屬物、花草樹木的補償標準以及搬家費、過渡費和獎勵的標準,由市物價、國土部門會同市拆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應自行過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過渡費。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壹般不超過18個月,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增付臨時過渡費:

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過渡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過渡費。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提出放棄安置並作出書面承諾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可以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安置房的公***維修基金,與被拆遷房屋相等建築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承擔,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符合省財政部門契稅征管有關規定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免繳房屋契稅。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安置房的設計變更、面積差異等問題,按照商品房銷售的有關規定處理。

安置房為綜合樓的,除住宅部分的樓梯、圍護結構和地下室的公***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築面積不參與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清河區、清浦區和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申報的拆遷安置房建設計劃,結合城市規劃和拆遷計劃,制定拆遷安置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確定拆遷安置房建設規模,納入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

第三十壹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市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的組織實施,確定安置房的建設方式和供應方案。

第三十二條 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可采取下列三種方式建設:

1.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計劃自行組織實施;

2.委托集體土地拆遷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進行市場招標,選擇信譽較好、業績突出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安置房按政府指導價結合樓層系數確定價格後供應。建設的成本價和供應的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並報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全部用於城市建設和發展中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的產權調換,不得作為普通商品房向市場銷售,如所建房屋安置後仍有剩余,由政府統壹調配用於其他拆遷項目的安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縣,淮陰區、楚州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淮政發[2005]65號)和相關配套文件同時廢止。本市以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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