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必要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過,在中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專利局申請過,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該發明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此外,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同於或者不類似於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
(2)禁止條件。
《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此外,以下七項,即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食品、飲料和調味品、通過化學方法獲得的藥物和物質、動物和植物品種,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