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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合同形式

原則上,《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無論當事人是口頭還是書面訂立合同,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也不影響證據力。

2.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復雜,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任何自己同意的條款。其內容壹般由合同的頭、體、尾三部分組成。

但是

中國是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中國對《公約》的態度是:基本同意《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範圍內,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我們作出以下兩點保留:

1.保留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不必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證明,對形式也沒有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還是其他形式,都被認為是有效的。這壹規定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相沖突。因此,我國在批準《公約》時提出了保留。中國堅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無效。

2.對公約使用範圍的保留公約在確定其使用範圍時,以當事人在不同國家的營業所為標準,而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而這些國家又是《公約》的締約國,則《公約》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也就是說,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對於這壹點,我國是贊同的。但是,公約也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即使其營業地所在國不是公約的締約國,如果根據國際私法的規則適用某壹締約國的法律,公約也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本條款的目的是擴大本公約的適用範圍,以便在某些情況下,本公約也可適用於營業地位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銷售合同。關於這壹點,我國在批準《公約》時也提出了保留。根據這壹保留意見,在我國,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營業地位於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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