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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決定(2020)

壹、將第二條第壹款中的“行政執法、公***服務”修改為“行政執法、司法保護、公***服務”。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業信息”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文體旅遊”修改為“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三、將第六條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修改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四、將第七條中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修改為“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知識產權保護交流與合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跨境協作、糾紛解決、信息***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六、將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並刪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第三款。七、將第十壹條修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對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進行知識產權評議,提高創新效率,防範知識產權風險。”八、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承擔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的知識產權申請受理、快速審查和快速確權工作;

“(二)宣傳推廣知識產權相關知識,促進企業知識產權自主創新;

“(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業務咨詢、分析預警、維權指引、快速維權、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務;

“(四)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等***同參與的知識產權壹站式協同保護平臺,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糾紛調解、司法確認、鑒定評估、存證固證、仲裁、公證、法律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和聯動;

“(五)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區知識產權保護公***服務機構。”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配備技術調查官,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技術事實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並對其方法、步驟和註意事項等提出意見;

“(三)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四)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配備技術調查官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壹條:“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配備技術調查官,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技術事實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並對其方法、步驟和註意事項等提出意見;

“(三)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法官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根據需要列席合議庭評議等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配備技術調查官的具體辦法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十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涉嫌侵權人對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發布禁令之後,可以根據需要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協助執行禁令,接到通知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配合。

“接到通知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配合執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十四、增加壹章“司法保護”,作為第四章。十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信息***享、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監督制約、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保證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依法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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