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在創造和運用知識方面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工業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是促進技術創新、文化創造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包括傳統知識產權和新型知識產權。傳統知識產權可大致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其中專利權和商標權又被合稱為工業產權;新型知識產權包括集成電路布局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誌權和商業秘密權。
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占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壹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占。
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壹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