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具有自身特色動態感強技術性強會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適宜放在民法典中。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目錄包括:
第壹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合同、第四編人格權、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六編繼承、第七編侵權責任、附則。
民法典關於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壹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壹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壹般性規則。
知識產權制度仍處於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範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由於以上原因,涉知識產權仍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以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同時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更有利於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
民法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