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服務經濟和信息技術時代的到來,WTO的談判領域不斷豐富,涉及到21世紀國際經濟貿易的許多新領域。2002年初發起的多哈回合談判的範圍包括八個議題,即農業、非農產品的市場準入、服務貿易、規則談判、貿易與發展、爭端解決、知識產權、貿易和環境問題。從這些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到,世貿組織的國際代表性在不斷加強,成員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管轄權也是前所未有的——世貿組織已經突破了其名稱所涵蓋的範圍,成為名副其實的“世界經濟組織”。
服務性行業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壹,於1995年6月1995+10月1日生效。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法律框架,第二部分是WTO成員服務貿易承諾表(又稱減讓表)。服務貿易主要包括:金融服務、基礎電信、海運服務、專家服務、自然人流動等。服務貿易談判、農業談判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談判並稱為多哈回合的三大市場準入談判。當多哈回合於2002年初啟動時,《部長宣言》重申了成員國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監管服務提供和制定新規則的權利。
服務貿易談判涵蓋163個行業。歐盟要求發展中成員開放139個行業,發展中成員只願意開放93個行業。
在2005年6月5日至38日於香港舉行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成員們壹致同意采用諸邊方式作為傳統雙邊“要價-出價”談判模式的補充。通過明確告知壹方其主要貿易夥伴在某壹部門的最低市場準入要求,這些諸邊要價旨在加快服務貿易談判的進展。
17具體領域的要價包括:通信、金融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配送服務、快遞服務、能源服務、環境服務、法律服務、建築、建築/工程服務、視聽服務和教育,其他復邊要價包括運輸服務、海事服務、農業服務和物流服務。
壹些收到要價的國家已經初步表示,如果其他多哈回合談判的結果得到實施,它們可以做出讓步。這些國家已經初步表明哪裏可能是禁區,哪裏有靈活的余地。
根據香港會議達成的時間表,各成員將在10年底提交其服務承諾時間表的最終草案。2006年6月底,世貿組織成員應提交第二份也是最後壹份市場準入申請。
貿易與發展
貿易和發展議題包括:S & amp經濟、貿易債務和金融、貿易和技術轉讓、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最不發達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S & ampd)進行測試.
多哈回合又稱發展回合,意味著這壹輪談判要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在香港會議難以在關鍵問題上取得突破的情況下,成員們在發展問題上形成了* * *共識。
香港會議的《部長宣言》指出,發達成員和壹些發展中成員同意在2008年之前向所有最不發達國家的所有產品提供免稅和免配額的市場準入。各成員還將采取進壹步措施提供市場準入,包括制定簡化和透明的原產地規則,以促進最不發達國家的出口。宣言還指出,實施這壹措施有困難的國家將在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至少97%的產品提供免稅和免配額的市場準入。這意味著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不能向最不發達國家開放其敏感的農產品市場,如美國紡織品、日本大米等。
中國在多哈回合談判中的立場是:中國支持多哈回合達成平衡的協議,但所謂平衡不是發達國家在談判中得失的自我平衡,而必須有利於發展中成員的總體平衡。中國堅決反對對發展中國家成員進行分類。
規則協商
規則談判是多哈回合的壹個談判領域,主要涉及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漁業補貼、區域貿易協定等現有協議的審議和修改。
世貿組織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談判是各經濟發展國家成員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就規則議題啟動談判,反映了在貿易進壹步自由化的趨勢下,所有利益相關者尋求利益平衡的願望。
按照原定日程,2003年坎昆會議評估了規則談判,2005年6月5438+10月1結束。然而,最新的非正式預測是,作為“壹攬子承諾”,將推遲到2006年底達成協議。
在剛剛結束的多哈回合香港部長級會議上,世貿組織總幹事拉米提交了《多哈工作計劃:部長宣言》,其中附件D表述了規則談判的比較原則。反傾銷談判的框架包括:程序和實施措施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預測性;特別要“澄清和完善”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的認定;以及反傾銷措施的水平、範圍和期限,包括稅率計算、中期和新出口商審查、日落審查和反規避程序。
中國是濫用反傾銷措施的最大受害者,支持進壹步澄清和完善現有的反傾銷紀律和其他規則。要有效防止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加強透明度。反對壹些發達國家的新保護主義傾向。
爭議的解決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世貿組織成員根據世貿組織協議解決各種貿易爭端的非司法解決程序和準司法解決程序的結合。該機制有其實體法和程序法、專門的裁決機構和規定,以確保各項建議和裁決的順利執行。世貿組織逐步建立了壹套統壹適用、方式多樣、滾動推進的爭端解決機制,有力地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被譽為“世貿組織皇冠上的明珠”。
目前,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仍需明確和完善。作為多哈回合的議題之壹,目前關於爭端解決機制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八個方面:(1)專家組應該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機構;(2)上訴機構能否將案件發回重審;(3)是否需要公開聽證和書面陳述;(4)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庭之友陳述;(5)貨幣補償是否可行;(6)如何加強報復能力;(七)敗訴方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用;(8)如何確定第21條第五款和第8)DSU第21條的適用順序。
知識產權
多哈回合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公共健康問題;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誌的通知和註冊談判;審查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和保護傳統知識和民俗的關系;尋求醫藥行業強制許可問題的解決之道。
2005年6月5438+2月,WTO就知識產權協議作出了兩項決定。壹是延長最不發達國家適用知識產權協定的過渡期,二是修改知識產權協定,允許缺乏藥品生產能力的國家從其他國家進口仿制藥。這兩項決定被視為多哈回合的“早期收獲”。
但也有專家認為,這兩項決定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實際意義不大。第壹項決定包含“維持現狀”的義務,要求最不發達國家承諾維持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得任意降低。第二個決定是基於世貿組織2003年的壹個臨時決定,至今沒有任何成員援引,援引這個決定的條件非常苛刻。專家呼籲所有成員在批準中國的決定之前,在現實中測試其可操作性。
目前,這壹議題的最新進展是在香港會議多哈工作計劃部長宣言中提出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已根據《多哈決定》第11段關於與執行有關的問題和關註以及總理事會2004年8月1日通過的決定第1段采取了行動。並指示理事會繼續審議GATT 1994第23條第1 (b)和(c)款規定的起訴類型的範圍和方式,並向下壹次部長級會議提出建議。雙方同意,在此期間,成員不得根據《TRIPS協定》提起此類訴訟。
貿易便利化
根據世貿組織,貿易便利化是指簡化和統壹國際貿易程序。貿易程序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流動所需數據的提交、通知和處理所涉及的活動、做法和程序。通常涉及海關手續、國際運輸、貿易保險和支付,以及過境時必須履行的正式手續和手續。
世貿組織中沒有關於貿易便利化的具體協定和協議,但關於貿易便利化的規定散見於幾個協定中,如《海關估價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這些協定都涉及貿易便利化。
2003年9月,在坎昆舉行的世貿組織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上,“新加坡問題”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由於分歧嚴重,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然而,在“新加坡議題”上,貿易便利化成為唯壹壹個獲得各方壹定理解的議題。2004年8月1日,在框架協議中,各方對“新加坡問題”采取了拆分的方式,只保留了與貿易關系最密切的貿易便利化問題,明確決定正式啟動該問題的談判,並就談判方式達成壹致。
由於各成員的具體情況不同,各方對貿易便利化問題的看法也不同,分歧體現在談判的啟動和形式以及是否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多邊規則上。總體而言,發達成員(美國、歐洲、日本、瑞士、加拿大等國)對該問題的談判持積極態度,並表示支持談判具有約束力的規則。壹些發展中成員更加謹慎,擔心談判會給他們帶來新的負擔,造成新的失衡。發展中成員普遍強調他們對執行《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潛在成本的關註,並希望改善和簡化海關手續。談判中還必須解決另壹個重要問題,即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維持協議的有效性。
(本文由本報記者崔屹根據相關內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