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五)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輸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電影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改動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16)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17)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世界版權公約》是國際版權保護的重要規則,中國於1992年加入。
著作權問題是指壹部作品的著作權的相關問題,如所有權(誰擁有這部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