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指南》涵蓋了總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等17章,內容詳盡。其中,指南第十六章對“暴力抗法的處置”的相關規定引人註目。第十六章中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對拒不聽從現場指令的,可以口頭警告,義務人仍然拒不服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力,排除妨礙,迫使其履行義務。”同時,第十六章對“暴力抗法行為的正當防衛”也做了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體強制力予以制止。”《指南》中明確,以上兩條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分別是《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據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這部《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出臺的初衷,是由於城管在實際執法工作中遇到了壹些實際問題,意在更好地規範執法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