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舉例來說,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遊行權和示威權;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個人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住所不可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投訴、檢舉、舉報和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老、病、殘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教育、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